留尼汪关于亚洲劳工移民的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50页(174字)

1829年法属留尼汪殖民地当局签发的有关印度、中国劳工和其他亚洲自由民的法令。主要规定:(1)雇工契约需呈交特别委员会确认,方能生效。(2)月薪应高于10法郎。(3)享有食品配给和医疗待遇。(4)契约工回国费用由雇主负担。法令特别条款规定,如契约工违法犯罪,可予以解雇。1887年由新移民法代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