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女佣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77页(183字)

英属海峡殖民地及来亚管理华人*妹仔的法令。1925年8月颁布。规定华人家庭收养的妹仔年龄须在10岁以上,主人不得迫使妹仔充当妓女。未经华民护卫司同意,主人不得将妹仔转让他人。妹仔每月工资为2元。华民护卫司可随时召见妹仔询问情况。主人如违反上述条例,可被罚款200元或被监禁6个月。1933年废除,代之以*妹仔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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