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国有化运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12页(553字)

1948年缅甸独立后实行的国有化运动。根据缅甸联邦宪法(1947年9月缅甸制宪议会通过)规定,国家有权对一部分私人企业和经济部门实行国有化,但将“给予所有者以赔偿”。受此国有化政策影响者,主要为英国、印度和华侨资本企业及部分缅甸民族私营企业。先后被缅甸政府收归国有的企业达1.5万多家。其中,华侨经营大米输出业40余家,1948年被缅甸政府收归国有。仰光华侨经营典当业27家,1956年9月30日执照期满,缅甸政府不再拍卖经营执照,翌日由缅甸典当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经营,全国典当业全部收归国有。酿酒业(华侨俗称酒廊)原均系华侨经营,向政府包缴酒税,自1956年开始实行国有化,至1960年再无华侨酿酒业,仅剩白酒代销商500家。华侨经营贸易业60余家,1963年3月1日实行国有化。华侨经营碾米厂400余家,1964年收归国有。缅甸克钦邦区最高行政委员会于1963年下令禁止外侨在该区开采玉石矿,外侨玉石矿249处(其中多为华侨所有)均收归国有交缅甸人经营。1964年3月缅甸政府下令,将外侨所有的工商业企业收归国有。许多华侨工商业家回国或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1972年缅甸政府放宽国有化政策,准许人民经营小型工商业,华侨经营事业渐有起色,仍限于小规模经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