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C—二十五号法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40页(560字)

加拿大关于移民的法案。1977年7月25日在加拿大议会(下院)通过。主要内容是:(1)以后移民数目公开决定,有关部长每年事先与各省商议移民名额、分布和定居等问题,并予以宣布。鼓励移民到需要人力的地区至少居住6个月。(2)放松家庭团聚范围,加拿大公民或居民的父母,不论年龄,得以赞助移民身份申请进入加拿大;凡是无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侄甥姑叔者,都可以赞助方式申请1名亲属移民进入加拿大,不论其年龄和亲等。(3)取消禁止白痴、低能及癫痫者入境的原有规定,对申请移民者的健康要求将限于对公众有害的疾病。(4)有刑事案件的申请者,则须视其与加拿大是否有同等严重性来决定。扩大个人权利的保障,被拒入境者有权要求全面和公正的移民审查。(5)依照联合国会议决定,加拿大开始收容难民。(6)防止不受欢迎者进入加拿大,根据皇家骑警情报,可拒绝外国人入境或递解其出境。居民违反法案或条例,可被解出境,其中包括申请时虚报、到加拿大后拒绝工作、有推翻政府企图和危害国家安全等。任何居民一年内离开加拿大183天(不须连续),事先未得当局批准,将失去居民资格。(7)加拿大移民官员可以个人判断拒绝任何认为有问题的新旧居民入境,可以临时对新移民附加限制条件,也可以随时扣留可疑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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