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一九八七年移民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41页(395字)

意大利关于非欧洲共同体国家工人的安置和待遇以及制止非法移民入境的法律。1987年1月27日公布执行。主要规定:(1)对1987年1月27日以前不论其以何种方式进入意大利的外国移民,不论其有无签证或持有旅游、探亲短期签证,也不论其目前有无工作,均可在1987年4月27日之前向当地警察办理1年的居留手续(到期后再延长)。(2)对已有合法居留权的侨民,并有能力提供正常生活保障者,有权同其配偶及未婚、未成年子女团聚,他们的亲人可享受同样期限的居留。此法律使上万非法移民(包括数千名新华侨)获得合法的居留权。但亦给华侨社会带来新问题:从此将从严制止非法移民入境;申报居留手续后,要向劳工部门申请劳动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工费税款,华侨经济负担加重;由于西欧邻国许多新华侨赶到意大利办理居留手续,使意大利出现劳动力饱和状态,华侨华人劳动就业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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