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鼓励华侨办学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46页(333字)

全称关于鼓励和支持华侨办学的若干规定。福建省侨校法规。1983年10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共12条。主要内容有:(1)华侨团体或个人捐资兴学,都是爱国爱乡表现,政府予以鼓励和支持。(2)侨办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3)董事会有权自聘或解聘校长、教员,决定和负责其薪金待遇,董事会由捐资人自行商定。校名及建筑物尊重捐资人意愿命名。归侨子女入学,可适当照顾。(4)校舍的土地征用,建材供应予以照顾,需进口的材料免税优惠。(5)学校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违者依法严惩。(6)对热心捐资办学者发给奖状,成绩卓着者,颁发金质或银质奖章。规定适用于台湾和港澳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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