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内州入境居留特种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56页(330字)

荷属东印度(今印度尼西亚)殖民地政府制定的廖内州入境条例。1918年2月27日以荷属东印度第九十二号法令公布施行。共3条。主要内容为:外国人(非欧洲人又无欧洲人法律上同等身份者,实际上专指华侨)于荷属东印度入境居留条例施行时,已在或拟在丹戎槟榔、林加两县及加利门县之一部分(不包括苏门答腊岛境内)居住者,廖内州长经请求,可发给居留字。荷属东印度入境条例中有关不准给与登岸字、居留字及永久居留字的条文,也适用于廖内。上述人如不愿或依法不能取得永久居留字时,经请求,廖内州长可发给他们特种居留证,即M式居留证。持此特种居留证者如移居本章程以外荷属东印度地区时,在两年之内,享有依入境居留条例取得居留字后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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