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起逊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172页(856字)
【生卒】:1694—1747
【介绍】:
英国伦理学家、美学家。出生于英国唐州的德拉马。他的父亲和祖父都是长老会牧师。他早年进格拉斯哥大学修神学和艺术,毕业后被任命为长老会见习传道士,不久又担任都柏林教会专科学校校长。从1730年开始担任格拉斯哥大学道德哲学教授,直到去世。他的主要着作有:《论美与善的观念的起源》、《论情感与激情的本性和品行》以及死后出版的《道德哲学体系》。赫起逊继承并发挥了沙甫慈伯利关于“道德感”的理论,主张人的本性是仁爱,反对霍布斯、孟德威尔的人性自私论。
(1)道德感是人的一种天生的机能 在赫起逊看来,人既有感知物质利益的外在感官,又有感知价值的内在感官。内在感官包括意识、美感、公益感、荣誉感、嘲笑感、道德感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审辨善恶的道德感(moral sense)。他认为,道德感植根于人的本性之中,它使人赞许有德的行为,谴责邪恶的行为,所以与人的利害无关。赫起逊还认为,道德感是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的“秘密纽带”,它使人反省自己的行为与品格,从而调整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
(2)美德源于人的仁爱本性 在赫起逊看来,人类道德行为的动机是个情感问题,而最重要的情感则是爱与恨。他不否认自爱在道德中的地位,指出一切人既有仁爱之心,也有自爱之心,这两种情感可以结合起来激发人去行动。但他反对把自爱看成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强调道德上的善行应当出于仁爱和利他,而不计较个人的利害。赫起逊指出,仁爱是一种不计较利害的天然情感,它施之于人,并不望报。一个有德的人,总是仁爱之心居首,不从利己动机去行动。一个行为若不是出于仁爱利他之心,即使它对社会有利,也不能说是道德的行为。他认为,仁爱的目标是他人的幸福,它使幸福的人越多,它的道德价值亦就越大,最高的善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赫起逊的这一思想对19世纪的功利主义和仁慈主义产生了很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