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律楚材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08页(1261字)
【生卒】:1190—1244
【介绍】:
字晋卿,元代初期政治家。契丹族人,历元太祖、元太宗两朝,官至中书令(宰相)。他参与制定了元朝的各项法律制度,为元朝的统治奠定了基础。晚年,被权贵攻讦,渐不得志,转而信佛,自号“湛然居士”。着作有《湛然居士集》和《西游录》。
耶律楚材从小受到汉族典章文化和儒家学说的熏陶,“博极群书,旁通天文、地理、律历、术数及释老、医卜之说”,谙熟封建法律和各种政策,不国于异族、异姓的偏见。基于“吾君尧舜之君,吾民尧舜之民”的见解,他把建立“九州成一统、刑赏归朝权”“君子与小人,礼刑令相当”的封建王朝作为自己的平生理想。他认为:“三纲五常,圣人之名教,有国家者莫不由之,如天之有日月也”。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针对元初各种制度未备的情况,他陈时务十策,“信赏罚,正名分,给俸禄,官功臣,考殿最,均科差,选工匠,务农桑,定土贡,制漕运”;并“一衡量,给符印,立钞法,定均输,布传递,明释券”,从而使元朝“庶政略备”。针对元初武人专擅的局面,统一全国以后,耶律楚材力主文、武分治,各州郡“置长吏牧民,设万户总军,使势均力敌,以遏骄横”,“长吏专理民事,万户总军政,凡所掌课税,权贵不得侵之”。特别强调“以儒治国”,重用儒臣,在他的建议下,元朝统治者选用了一批儒者,并由他主持举行科举考试,被俘为奴的儒者也允许应考,主家隐瞒阻止不准应考者处死,一次就选用儒者4000多人。
耶律楚材反对滥杀,特别反对蒙古贵族的屠城政策,汴梁城就是在他的坚持下而使140多万人幸免于难。司法上主张统一杀人权,“应犯死罪者,具由申奏待报,然后行刑”。针对“中原甫定,民多误触禁网”,因而造成罪犯众多的现状,他“议请肆赦”,并得依准。同时,制定各种法律,“州县非奉上命,敢擅行科差者罪之。贸易借贷官物者罪之。蒙古、回鹘、河西诸人,种地不纳税者死。监主自盗官物者死”。力驳“汉人无补于国,可悉空其人以为牧地”的野蛮落后的主张,建议因地制宜,采用中原的封建赋税制度,说服太宗,设十路征收课税使,分管全国各地赋税。废除借贷上传统的“周年则倍之,次年则并息”的“羔羊制”,奏令“本利相侔而止”,并“永成定制”。
耶律楚材执法秉公,不计私仇。为官30年,从未任用亲属“得禄分其亲族,未尝私以官”。认为“睦亲之义,但当资以金帛。若使从政而违法,吾不能徇私恩也”。太祖时,燕京多盗,他奉命捕剿,结果剧贼皆“势家子”,权贵们纷纷“行贿求免”,他不为金钱所动,“戮十六人于市,燕民始安”。太宗死后,皇后称制,重用权臣温都尔哈玛,让他执掌“御宝·空纸”,“以意书填”。他以“朝廷自有宪章”为由,拒不从命。皇后以不从命则“断其手”相威胁,他坚定地说:“事若合理,自是遵行;若不合理,死且不避,况断手乎”!表现了他为维护封建法制而不畏权贵的大无畏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