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芬道夫,撒母尔·冯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33页(965字)
【生卒】:l632—1694
【介绍】:
德国法学家,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出生于萨克森州一个路德派牧师的家庭。青年时期受到良好的教育,曾在莱比锡大学攻读神学,不久转向研究法理学、语言学、哲学和历史学。1658年,普芬道夫在瑞典驻丹麦的公使家中当家庭教师。瑞典同丹麦爆发战争时,他与公使的其他随员一起被关进监狱,在狱中8个月精心推敲了他的第一部自然法着作《法学要论》。该书于1660年出版。1661年以后,担任德国海德尔堡大学和瑞典隆德大学自然法教授。主要着作有《法学要论》、《自然法和国际法》、《人类的和公民的职务》等。
普芬道夫摆脱了中世纪神学思想的束缚,开始用人类眼光观察世界和社会,主张自然法是人的理性或本性的体现,提倡天赋人权论。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神法和人法的存在,只有自然法,人们渴望自由,自我保存和独立,有其不变的内容;他反对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是人吃人的状态。他指出,自然状态是和平状态,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是用契约方式完成的,国家是由三种契约形式建立的;第一,公民之间联合的契约;第二,管理形式的契约;第三,公民服从统治者的契约。他认为,人是社会生物,所有的人都应享有平等和自由权。他指出,根本不存在天生的奴隶、主仆关系,只有在协议基础上才能存在。根据自然法原则,国家也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体现人民的平等地位。实在法要依据自然法即人的理性来制订,才能符合人类理性的要求。国家本身的基本特征是它的独立性、不可分割性和至高无上性,主权者对行为不负责任,不受法律的限制。国家主权属于一人或一会议。他倾向于君主制。普芬道夫的自然法理论,同其他早期古典自然法理论一样,反对封建教会和封建专制制度,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革命斗争奠定了理论基础,对德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自然法哲学以及美国独立宣言均有很大的影响。
普芬道夫认为实在法尤其是民法,主要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而不是自然权利;法律是人们为了避免彼此间敌对在协议的基础上建立的规范,这种规范是符合理性要求的。此外在刑法和国际法方面也有不少论述,强调惩罚的严肃性和国际法与国际道德的同一性,它不能违反自然法原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