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法尔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34页(1363字)

【生卒】:1689—1755

【介绍】: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近代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的正式提出者。出生于波尔多附近的布雷德庄园。他的父亲属于社会名流。他本人幼年曾受到良好的贵族教育。起初孟德斯鸠进入一个修道院学习拉丁文和希腊文,从1705年他便专门研究法律,同时对希腊罗典籍也很重视。因此后来他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1714年孟德斯鸠继承伯父的官位,做了波尔多省议会议长的职务。不久他因对从政不感兴趣而卖掉官爵,潜心从事学术研究。1712年,孟德斯鸠发表了第一部文学着作《波斯人信札》。1728年获法兰西中央学院院士头衔。以后他开始对西欧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进行实地考察,最后到了英国。革命后的英国政治制度对孟德斯鸠有极大的吸引力,洛克的法律思想对他有深刻影响。也可以说孟德斯鸠的政治理想的模特是取自英国。孟德斯鸠在英国侨居3年回到法国,闲居乡居从事着述,并于1734年发表了《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1748年出版了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这是一部不朽的政治法律论着。

孟德斯鸠政治法律理论是用历史的观察与比较方法对几乎包括了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的基础上产生的。他在国家学说方面,一是政体理论,二是分权学说。三权分立的理论中提出了司法独立的原则,这是孟德斯鸠的新贡献。在法理学方面孟德斯鸠有更多的理论贡献,这主要表现为对法的精神的探讨、对法的定义、法的分类、立法原则、以及应用法学都做了系统的论述。孟德斯鸠和过去法学家不同,他把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论述。他说:“从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同过去流行的法的概念不同。这与法是正义的体现、主权者的命令有所区别。按着他把法分为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三种。所谓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它存在于一切法律之前,神法是指宗教方面的法律,如宗教教义、寺院的行政法规。他认为神为法能够起到人为法不能够起的作用。而人为法即统治者制订的法律,也正是通常所说的实在法,即狭义上的法。在立法理论方面,孟德斯鸠也有不少创新。他认为人们之所以需要法律规范约束自己,是要人们尽社会责任,使他们的行为符合社会生活的要求,而不能为所欲为。至于立法的技术要求,他继承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阿奎那、霍布斯等人的理论。他指出,法律体裁要简洁扼要、法律条文要简朴易懂、法律用语应当准确、不能使用含混笼统的措辞等等。此外,孟德斯鸠对应用法学各部门法律,对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都有具体论述。他指出,政治法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上的法律,而民法是“人类在一切公民间关系上的法律”,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刑法领域里,孟德斯鸠有不少光辉论断。例如,他强调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刑罚应体现宽容精神,反对残酷精神,刑罚本身应是一种教育手段,量刑应适当,要体现罪刑相应原则。在诉讼法方面,孟德斯鸠提出司法独立,依法审判、重证据禁拷问,以及实行被告有辩护权的原则等等。而处理国防关系的原则应是“在和平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应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论法的精神》上册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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