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恩,托马斯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37页(903字)
【生卒】:1737—1809
【介绍】: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政论家、法学家和民主主义者。出身于英国泰德福得一个贫穷农民家庭。曾当过裁缝、教师和小税吏。因有“反政府的思想”被免职,1774年移居北美。当时正值北美独立战争前夕,他到北美不久便结识了政治活动家富兰克林(1706-1790),后担任美洲大陆会议外交委员会秘书,在美国很快就享有盛名,“成了一位世界人物”。潘恩于1776年1月出版《常识》一书,全面论述北美脱离英国而独立的理由,批驳了亲英派的滥言,为美国独立宣言的发表做了思想的准备。1789年,潘恩赴法参加了法国革命并被选为法国国民议会议员。后来一度回到英国,出版了《人权》一书,欢呼法国大革命的胜利,称赞共和主义的原则,号召英国人民武装推翻君主制度。1802年潘恩回到美国,1809年6月8日于纽约逝世。
潘恩的政治法律思想是十分激进的。他的重要贡献是把近代自然法理论运用到北美独立战争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用人生而自由平等,天赋人权思想去激励革命人民进行推翻封建专制和殖民统治的斗争。潘恩指出,人们的天赋权利应包括:“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那些不妨害别人的天赋权利而为个人自由安全的权利。”(《潘恩选集》第142页)天赋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基础。因为“公民权利就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每一种公民权利都以个人原有的天赋权利为基础”。(同上书)他认为,政府是在人民的同意基础上建立的,政府的职责是制订和实行法律,以确保全体公民的利益。潘恩是人民主权的拥护者。他把国家政体划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潘恩的政治理想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在法律理论方面,潘恩认为,实在法应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它必须是由国家立法机关(议会)制订和通过的;第二,它所适用的范围应该是普遍的,而不是针对个别对象的;第三,法律不是永久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变化,法律也应该随之修改,因为一代人所制订的法律未必能适应下一代。最后,法律应具有严肃性,要求人们严格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