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耶利米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40页(1237字)
【生卒】:1728—1832
【介绍】:
英国法学家、伦理学家,近代资产阶级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出生于伦敦一个律师家庭,曾在牛顿大学攻读法学,毕业后从事过律师事务,后转而从事法理学研究工作。1781年担任伦敦大学教授。1789年因发表《道德与立法原理》,鼓吹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而扬名于世。其它有关政治法律方面的着作还有:《政府片论》、《刑罚与补偿理论》等。1823年他创办《威斯敏斯特评论》杂志,宣扬功利主义的国家观与法律观。
边沁的国家学说与法律理论是从功利原则出发的。他指出:自然界有公律,人能发现此公律,即能揭示其秘密并主宰自然;同样,人类也有其公律,人们应该探讨其奥秘,即明了其真相,完善其人性。边沁认为,人的根本公律是趋乐避苦,这是人的本性,它支配着每个、人的一切行为。他说,人们被置于苦和乐的主宰之下,唯有这两者才能指明我们应该做什么并决定我们将做什么。人人都受苦与乐的控制。在边沁看来,所谓功利就是“任何一东西能在有关方面(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产生幸福的特质。”
边沁的功利原则也是他的立法原则,是衡量法律好坏的唯一标准。从功利原则出发,边沁提出立法应该遵循的几个原则。第一,要看法律草案中所规定的行为条文对每个人究竟是苦胜于乐,还是乐胜于苦。假如苦多于乐,那就违背了功利原则。第二,要看法律草案所假定的内容是否关系到所有应该关心的关系人。第三,要从整个法律草案所规定的内容看受害受益的比例来权衡。第四,要看所制订的法律草案是否符合奖惩原则。总之,国家立法要严格遵循功利原则,以达到满足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关于立法的根本要求,他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一)法律的制订应在人们普遍要求尚未形成之前;(二)法律必须使群众周知;(三)法律条文必须前后一致,不许有矛盾;(四)法典的布局结构要合理;(五)法律的实施要及时;(六)法律的用语要准确无误,在解释时不会发生模棱两可现象等。
边沁法律思想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立法学(包括对法律的评价与改革);二是法理学(包括对法律政策的阐述、分析和逻辑性的要求,对法律分门别类的整理等)。他把法理学的任务归结为几个方面。第一,它是说明性的,解释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和法律的分类、实施等。第二,它是批判性的,指出法律制度的弊端,好的法律应该如何制订与执行等。第三,它研究的范围,可以是地区性的,也可以是普遍性的;也许是关于国内法律,也可以是国际性的;第四,它研究的对象可以是成文法,也可以是习惯法;可以是民事法规,也可以是刑事法规;既可以是实体法,也可以是程序法。边沁认为,法理学更多更主要地是对旧法律制度的批判,建立符合功利原则的法律制度,促进英国政治法律制度的改革。他的法律思想对进一步完善资产阶级法理学起到了奠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