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托罗维奇,赫门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56页(821字)

【生卒】:1877—1940

【介绍】:

德国法学家,欧洲社会法学派和自由法学派的主要代表。生于波森(波兹南),曾在柏林、日内瓦和慕尼黑等大学攻读法学。1904年在海德尔堡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后去意大利专门研究法律思想史。1913年开始先后在弗赖顿大学、基尔大学任法学教授。1933年被纳粹政府解职后到美国担任纽约社会研究所学院教授。主要着作有:《为法律而斗争》、《法律科学和社会学》、《法的定义》和《独裁》等等。

坎托罗维奇是一位有造诣的法学家。他研究的范围十分广泛,在理论法学方面和应用法学方面都有系统的理论。他反对实证主义法学和分析法理学派,强调自由法学派的使用价值。他有一句名言:“没有社会学的概念法学是空洞的,没有概念法学的社会学是盲目的”。他认为法学必须与社会学相结合,并依科学分类,将法理学归为价值科学,而社会学归为事实科学。价值科学与事实科学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互为补充,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坎托罗维奇认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任务,一是选用法律,二是创造法律。由此便涉及到法理学中的重要问题即法律渊源问题。他认为,法律有两个渊源,一是正式法;另一个是“自由法”。所谓自由法包括习惯、判例以及法学家的权威论述等等。他主张法官虽然依法办事,但是在法律出现漏洞时,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创制法律。这就为法官违法制造了根据。

坎托罗维奇在《法的定义》一书中对什么是法,法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做了详尽的论述。他把法说成是“规定外部行为的并被视为应交付审判的规则的总和”。他并不关心法律规范是什么,而关心法庭在干什么。他指出:法律不是受法庭所支配的东西,但法庭是执行法律的机构。坎托罗维奇对法律史学和刑法学也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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