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鄂西苏区的营业税
书籍:中国苏区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284页(451字)
湘鄂西苏区对商人的征收税制。湘鄂西苏区建立初期,各地财政工作没有统一的营业税征收税制。1930年10月召开的第二次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宣布成立湘鄂西苏维埃联县政府后,湘鄂西苏区的税收才规定了统一的标准。其中,营业税的征收先后有两个标准。1930年规定,按商人的资本额计算,200元资本为起征线,200元以下的不收;200元以上的收5%;500元以上的收10%;1000元以上的收15%;5000元以上的收20%;1万元以上的收25%;5万元以上的收30%;10万元以上的收40%。征收时间规定每年5、8、12月分三次交纳。1931年至1932年,又作了改变,降低了税率和起征线。即资本在50元至200元的收2%;200元至300元的收2.5%;300元至400元的收3.5%;800元至1000元的收5%;1000元至2000元的收6%;8000元到1万元的收10%。湘鄂西苏区营业税收税率的改变,反映了湘鄂西苏区的党和苏维埃政府对营业税征收问题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