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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苏区的土地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331页(454字)

1929年10月19日,中共东江特委作出了《关于没收分配土地问题的决议》(后来称《东江土地法》)。同年10月下旬,红四军自闽西进军东江时,又颁布了由毛泽东、朱德、古大存、陈魁亚等7人为东江革命委员会主席团成员联名签署的《东江革命委员会关于公布执行土地政纲的布告(第177号)》。这两个关于土地问题的文件,接受了早期海陆丰苏区土地政策中一些正确的方面和中共“六大”的有关农村土地政策,也根据东江的实际情况作了某些补充和修正。一、把原来“没收一切土地”,改变为“无代价地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二、对“富农其土地不在没收分配之列”;三、将地主不分田改变为无反动行为的小地主可“分配少些土地”,给予生活出路;四、由原来富农不分田改为“富农要分配土地”;五、山林要分,但公田、公山则不分;六、分配土地以乡和人口为单位,实行“抽多补少”、“以有补无”。1931年4月以后,由于党内“左”倾路线的影响,东江苏区土地政策中一些合理正确的规定被否定而未能继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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