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381页(219字)
1931年8月10日,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制定,共11条。主要内容:规定红军士兵本身及牺牲了的红色战士家庭收获之谷概不收集外,其余每户新收之谷,按人口计算每人4石以内(富农3石以内)不收集,全户共计多粮食1石以上者,按1石至3石,收集8%;3石至7石,收集13%;7石至10石,收集22%;10石至13石,收集27%(富农依上数增加5%);并对交纳方法、储藏及仓储、发取方式等也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