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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东北特区土地使用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497页(446字)

闽浙皖赣苏区土地法规之一。1931年3月6日,赣东北特区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颁行。分土地的没收和土地的分配两个部分。共8条。该土地法规定:凡属地主的土地、祠堂庙宇官产等占有的土地,积极参加反革命活动者的土地以及大规模的山林河道湖沼盐场农场桑地原归地主反动政府经营者一律没收,废除以前军阀豪绅地主反动政府剥削农民的田赋契税及一切田亩捐,但应缴纳适当的公益费,由苏维埃政府按照累进税的原则作出规定。在土地分配上,规定没收的土地一律分给无地与少地的农民,分配时以人口劳动力混合标准平均分配为原则,分得的土地须努力耕种,否则将全部或一部收回,并给予处分。这个土地法规是1930年12月,特区苏维埃政府接到中央关于批评信江土地临时使用法颁行后土地分配中实行按人口、劳动力各半平均分配方法,强调须以土地四分之三按劳力分配,以四分之一按人口分配的通告后制定的。但在执行中央“左”倾土地政策的同时,仍通过对土地法条款的解释,坚持了限制富农而不是消灭富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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