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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鄂赣省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土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590页(873字)

1931年12月24日正式公布。全文共8章4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没收土地的原则和标准;第三章,分配土地的原则和标准;第四章,分配土地的方法;第五章,水利森林和牧场;第六章,公有地;第七章,土地所有权及买卖租佃;第八章,附则。在第二章,规定:“凡封建地主豪绅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如大商家、高利贷者等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佃租,一概立即无代价的没收。”“凡积极参加反革命的组织,如白军武装队伍组织者的财产(凡动产与不动产一概在内,如银钱房屋仓库牲畜农具等)和土地,一律没收,但中农贫农中被压迫欺骗而反对苏维埃者不在此限。惟对于一切反革命的首领,均无条件的按照法令坚决执行”。“凡祠堂庙宇寺院教会及各种关于宗教性质团体的财产和土地,一律没收。但须经过群众路线,使农民充分了解没收的意义。”在第三章,规定“土地没收后,以实行平均分配一切为原则”。“凡分配土地,应按照人口和劳动力为标准。如雇农、贫农和中农,群众要求以人口分配时,得按人口分配之,但必须指出其观念之错误。”“凡没收土地须经苏维埃,由中农、贫农、雇农苦力实行分配。”“凡工人本人,在原则上不分配土地。其家属须分配土地。但工人要求土地时,须分配之。对失业工人,亦应分配土地。”“凡红军军官兵伕本人及其家属,均分配好的土地。但未退伍以前,在取得本人同意之下,应不分籍贯的执行分配。其分得之土地,可由家属或当地苏维埃另谋处理。”“凡在苏维埃政府机关及各种革命团体工作人员,如本人或其家属为雇农、贫农、中农、苦力者,本人及其家属得分配土地。”“凡豪绅地主反动家属,均不得分配土地。”“凡以僧道巫觋卜相算命看风水信教为业者,不分配土地。”在第四章,规定:“凡分配土地,应计算土地的面积和土地的质量,特别是生产量,分配之。”“凡分配土地,应绝对站在拥护贫农中农的利益立场上,以土地肥饶而面积狭费劳动力少者,分与贫农中农雇农苦力。同时,并没收富农的好土地,另以坏土地分与富农。”因此,这个土地法,贯彻了“左”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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