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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关于没收征发布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714页(469字)

1935年3月由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制定。布告就没收、征发工作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没收方面:1.没收批准权由当地最高政权机关的常委协同当地驻军的政治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县苏常委)掌握。没收物资军用品交给红军,其余大部或全部分给群众;2.对反动首领财物,应由消灭反动首领的群众与当地穷人共同分受;对反动首领胁迫下的群众的财物,一律不许侵犯;3.对违犯苏维埃法令被判处死刑的人的财物,得由革命法庭通知当地苏维埃,依照判决情形没收分给群众。二、征发方面:1.征发的目的在于满足群众与革命战争的需要,并抑制富农经济优势。2.征发应由省苏维埃明令宣布,或经省苏维埃批准后,由县苏临时执行。应发给富农被征发证。在同一时期内,不得向被征发者重复征发。征发物分一部分给群众;3.一切私人(红军及地方各级工作人员等)概不得擅自征发,违者定以革命纪律惩办;4.凡中农、雇农、贫农、工人之财物,绝对不许侵犯,违者以破坏群众利益治罪。三、各机关和个人所需要的物资,必须用金钱或物资购换。四、本法令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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