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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822页(682字)

中共中央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对党的土地政策进行改变的一份重要文献。193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于陕北作出。它对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所制定的土地政策作了5个方面的重要变动:(1)规定对地主的土地财产没收之后,仍分给以耕种份地及必需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这就纠正了1931年以来所实行的“地主不分田”的过“左”政策;(2)规定对富农的土地及其多余的生产工具(农具、牲口等)均不没收。这比1935年12月《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又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即不动富农的一切土地,包括出租土地在内,允许富农进行一部分封建剥削(不过要废除旧时残酷的奴役),在经济上实行“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3)规定自由职业者、技术人员、教员、医生、学生、小商人和手工业者等小业主的土地,凭自己劳动所得积蓄起来的工人所有的土地,生活情况很坏的小地主,原非地主,因失去劳动力而不得不出租土地的,将土地出租而自己仍受雇于人的土地不没收,以及一切抗日军人及献身于抗日事业者的土地不没收,这就缩小了打击面;(4)对于大农业主(主要的不依靠地租剥削而依靠大量雇农经营土地畜牧的业主)的土地,因其生产方式带有进步的色彩,应按照对待富农的政策办理。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规定经营地主按照富农对待;(5)规定商人兼大地主时,其土地部分照一般地主办理,但不得侵犯他的商业部分。这就明确宣布保护地主经营的工商业。以上规定说明,中共中央这一指示彻底纠正了过去地主不分田,并从肉体上加以消灭的错误政策,使对地主的政策逐步开始向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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