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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西临时苏维埃政府土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27页(383字)

1930年8月公布。

共4章33条。第一章“土地之没收及分配”规定:没收一切豪绅地主阶级及祠堂庙宇会社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归苏维埃所有,由苏维埃分配给贫苦农民及其他需要土地等项的人民;豪绅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经审查准其在乡居住又无他种方法维持生活者,得酌量分与田地;自耕农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除自食自用外,尚有多余,经当地多数农民要求没收者,苏维埃应批准农民的要求,没收其多余的部分并分配之;分田以抽多补少为原则,不得采取绝对平均主义重新瓜分。第二章“废除债务”规定:工农穷人欠豪绅地主之债一律不还;工农穷人典当物件及房屋与豪绅地主及奸商者,无条件收回抵押品;禁止高利借贷等。第三章“土地税”对土地税的征收标准、数量以及土地税在各级苏维埃中的提成都作了详细规定。

第四章“工资”要求提高农村手工业工人及雇农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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