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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偿货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6页(299字)

亦称“法定货币”。国家在法律上赋予强制流通能力的货币,当用它来偿还公、私债务时,债权人不得拒绝。简言之,即法律规定通用的货币。在金属货币流通时,因为本位币的名义价值与内在价值相符,国家赋予其无限支付能力,每次支付的数额不受限制,任何人都不能拒绝接受,是无限法偿货币;而辅币却多用贱金属铸造,名义价值高于其内在价值,只能凭其法律效力使用,故国家规定每次的辅币使用量不得超过一定限额,否则允许拒绝接受,是有限法偿货币。在纸币流通时代,本位币和辅币都为价值符号,没有内在价值,或其名义价值不同内在价值相联系,二者都凭国家赋予的权力流通,都是无限法偿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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