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中央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14页(19606字)

中央银行是一国实行货币政策和监督管理金融业的主管机构,是国家货币当局和金融体系的核心,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依法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调控金融及经济运行,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对金融业实施管理监督,规范与维护金融秩序,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

一、中央银行起源

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决定金融,决定中央银行制度。早期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中央银行是信用制度的枢纽”(克思:《资本论》,中文1版,第3卷,64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在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国家,在社会化大生产和日益复杂的商品经济关系推动下,信用制度迅速发展,并成为当时商品经济运行体系的重要支撑。维护和保障信用制度特别是银行信用体系的稳定和发展,是早期中央银行形成与发展的基本原因,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集中统一银行券发行权的需要。当时,由许多商业银行特别是大量的中小银行各自分散地发行银行券,难以保证信用货币的稳定,银行券流通还受到发行银行信用活动地域的限制,特别是在出现经济危机时,不少银行自己发行的银行券不能兑现,导致货币流通陷入混乱乃至信用崩溃,这就迫切要求将银行券发行权集中到几家银行以至最终集中到一家银行,这个银行就是早期的中央银行或中央银行的前身。二是银行支付保证即充当“最后贷款人”的需要。随着银行业务规模扩大和业务活动复杂化,银行经营风险加大,单个银行资金调度困难和支付能力不足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护存款人利益和有效调节银行流动性的要求更为突出,加之银行间联系日益紧密,一家银行出现挤兑危机而波及数家银行甚至整个金融业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客观上需要有一家权威性机构,适当集中各银行的一部分现金准备作为后盾,在银行出现难以克服的支付困难时,集中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这家权威性机构也就是早期的中央银行。三是集中统一票据交换和清算业务的需要。在银行数量增加、银行业务扩大和银行间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的条件下,由单个或少数银行自行处理结算和清算业务,已不能满足商品经济活动和银行业务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和公正的权威性清算机构,中央银行作为金融支付体系核心的地位由此逐步确立。四是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的需要。由于金融业地位和作用增强、金融行业竞争加剧和金融运行风险增大,逐步要求有一个代表政府专门从事金融业管理、监督及协调的职能机构。此外,通过中央银行的特殊职能与方式直接或变相为政府筹款或融资,也是促进早期中央银行产生的原因之一。总之,在近代资本主义经济与金融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上述诸因素直接推动了早期中央银行产生与发展。

二、中央银行性质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一般都具有这三个基本性质,但也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只具有其中部分性质,不同国家或一国的不同发展时期,中央银行性质和功能有所侧重。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的特征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权,使其成为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在有些国家中,硬辅币的铸造与发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这是统一货币发行与流通和稳定货币币值的保证。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的重要条件,在实行金本位的情况下,是由中央银行集中黄金储备,作为货币发行和流通的信用基础;在实行信用货币流通的情况下,是中央银行凭借国家信用而成为货币发行机构。中央银行按照货币流通及其管理的要求开展货币发行业务。另一方面,作为一国发行货币和创造信用货币的机构,中央银行在发行现钞或供给货币的同时,必须履行保持货币币值稳定的重要职责,这是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与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中央银行要根据一定时期内的物价水平、经济增长等诸多因素,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运用多种手段,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社会货币供给量与需求量的相对平衡,实现货币币值的基本稳定。具有发行的银行这一基本性质是中央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充分与必要条件。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调控金融、经济和管理金融业,主要是通过国家授权其开展的特定的金融业务活动来实现的。中央银行具有银行固有的办理“存、贷、汇”业务的特征,但其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金融机构及特定的政府部门(如财政部)。“银行的银行”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基本条件,这一点突出表现为中央银行充当着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自身难以解决的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出现支付危机时,中央银行向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主要方式包括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再抵押贷款和中央银行贷款等。“最后贷款人”的作用,一是当单个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困难时,防止可能出现的支付链条中断以至引起金融恐慌;二是在同业拆借方式外,为商业银行资金头寸的短期调剂提供最终保障;三是中央银行灵活运用其多种资金支持方式,调节银行信用和社会货币供应量,传递与实施金融调控意图。“最后贷款人”的角色确立了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与主导地位,确定了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督管理的必然性与必要性。尽管随着金融体系与制度的发展,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如其他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的产生或分设、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等,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的贷款人”及由此决定的中央银行监管属性和运作原则并没有改变,而且在某些方面,如国际金融监管等,还有所加强。除充当“最后的贷款人”外,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还有两个主要功能,一是集中存款准备金。为保证足够的清偿力和支付能力,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和金融机构自身运营的安全,商业银行要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充当存款准备金的唯一保管者,在中央银行认定的必要条件下,允许商业银行动用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同时,中央银行运用变更、调整存款准备金比率,影响货币乘数,改变存款机构信用创造能力,调控货币供应量。二是中央银行组织、参与和管理全国清算。各金融机构通过其在中央银行的账户,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同城、异地的资金清算,具有安全、快捷、可靠的特点。中央银行通过组织、参与和管理清算,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流量分析。尽管现代支付清算体系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如一些国家的支付清算功能已部分社会化),但中央银行作为支付清算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者的地位与作用仍十分重要。同时,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还要为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

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国家赋予中央银行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和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的责任,中央银行实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必须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保持一致,在这一前提下,中央银行履行政府的银行的义务。一是代理国库。政府的收支通过财政部在中央银行的账户进行,中央银行按国家预算要求代收国库库款,按财政支付命令拨付财政支出,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并经办有关国库事务。二是代表政府对金融行业实施监督管理。三是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包括外汇、黄金和其他资产形式的国际储备,并负有保持汇率基本稳定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职责。四是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签订国际金融协定,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活动。五是在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少数特殊情况下,针对国家财政出现的暂时性收不抵支,中央银行可在法律许可限度内提供特定信贷支持,包括中央银行直接向财政透支或借款、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等,但中央银行应竭力避免采用发行货币弥补财政赤字的方式。六是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

三、中央银行主要职能

作为国家货币当局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央银行发挥着三个主要职能。

第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央银行运用国家法律授权,实行货币政策,创造信用流通工具,调节货币流通与社会信用总量,对金融及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货币政策是国家(政府、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为实现稳定货币币值目标而采取的调控社会货币流通和改善金融环境的方针、政策与措施的总称,它是由货币政策目标、政策工具、调控指标和操作方式所构成的完整的政策体系。货币政策目标是货币政策要达到的最终调控目的,各国在不同时期对稳定币值、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目标有不同取舍与侧重,在现阶段,稳定币值已日益成为许多国家货币政策目标的首要乃至唯一选择(有些国家的货币政策目标进一步演变为稳定物价,稳定币值与稳定物价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含义范围上略有不同)。货币政策工具是为实现政策目标而采用的手段和措施。按照它的调控特点和机制,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一般性与选择性政策工具、间接性与直接性政策工具两种划分。按前者划分,一般性政策工具主要包括法定准备金率、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上限和中央银行贷款等,主要用于对社会信用总量的调节;选择性政策工具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贷款限额、流动性比率限制、消费者或不动产信用控制、优惠利率和窗口指导等,主要用于对经济、金融特定或局部领域的信用调节。货币政策调控指标是指选定的金融监测与控制变量,包括中介指标和操作指标。货币政策调控指标的选定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测性和可控性,并与货币政策目标有较强的相关性。目前各国运用较多的调控指标主要有货币供应量、利率、超额准备、基础货币及汇率、贷款限额等。中央银行的首要职能就是按照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和其他金融政策,运用多种调控方式,控制货币供应量,调节社会信用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要求,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条件与环境。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的作用和效果取决于主体、客体和环境三方面诸多因素,如中央银行的地位、能力与人员素质,金融机构经营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成熟程度和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

第二,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央银行是非盈利性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处于超然地位。为保障货币政策有效实施和金融体系安全运行,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当局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自身具备的功能,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情不同,各国采用不同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有一元制、多元制监管体制。一元制是指以中央银行或以其他专门性金融监管机构(如金融监管局等)一家为主实施金融监管,多元制是指由中央银行和专门性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金融监管职责。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主要是预防性监管、紧急救援和存款保险等,监管方法包括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制订与监督执行金融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金融机构设立、撤并和变更事项的审查批准,即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与经营状况的检查监督,对违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与制裁;引导与监管金融市场建立、运行与发展;金融业调查统计以及中央银行内部监管等。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作用与效果主要取决于,一国金融法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金融监管体系及其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监管手段和能力;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机制;金融市场及整个金融业发展状况等。从更广范围来看,除中央银行的监管外,金融监管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管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监督与制约,即金融行业自律管理;社会监督管理,包括政府审计与财政部门、存款保险机构、会计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及社会公众的监管。在整个金融监管体系中,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管是核心,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管理是基础。

第三,组织、参与和管理支付清算。中央银行通过调控基础货币和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实现宏观调节、控制与管理,同时又是支付清算的组织、管理与监督者。中央银行服务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狭义的中央银行服务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提供以结算与清算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统一、安全、高效的支付系统对于维护金融机构稳健运行、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保障货币政策实施至关重要,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的建立与发展负有组织、监督和运作管理(包括直接参与)的责任。狭义的中央银行服务主要包括:领导和组织制定有关支付、结算清算的法规与规章制度;建立或推动建立统一的支付系统,为金融机构提供安全、可靠、快捷的结算与清算服务;制定支付系统(网络、软件及票据等)的统一技术标准;支付系统软件的开发、推广与管理等。广义的中央银行服务还包括中央银行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对政府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代理国库、向政府决策提供金融信息与分析支持等。对社会公众的服务主要包括:通过现钞发行及残票回收与销毁等活动,满足社会对流通中现钞的质量和面值品种等方面的使用要求;经济金融统计信息披露与金融宣传;金融法律与政策咨询;受理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服务的投诉等。

四、中央银行独立性

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中央银行独立性主要取决于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及由此决定的中央银行与政府(指国家行政当局)的关系。中央银行法律地位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中央银行基本性质、主要职能和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等。基于中央银行的特殊重要性,各国通常都以法律形式确定中央银行地位。由于国情不同,不同国家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的地位、独立性及其与政府的关系有所不同。例如,德国联邦银行法规定,德国中央银行在行使联邦政府授予的权力时,不受政府指令的干涉。联邦政府的成员有权参加中央银行理事会的会议,并可提出动议,但没有表决权。美国联邦储备法案规定,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理事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理事任期14年,每隔2年只改选1名理事。日本银行法规定,日本中央银行总裁和副总裁由内阁任命。中央银行开展国际金融交易、为保障与扶植信用制度而提供必要的业务时,须经大藏省主管大臣批准。瑞典国家银行法规定,瑞典的中央银行是直属国会的机构。中央银行董事只接受来自国会对中央银行的指示。澳大利亚联邦储备银行法规定,当政府财政部与中央银行意见不统一时,由财政部向总督推荐,总督与联邦执行委员会协商后决定,等等。现代经济、金融的发展证明,不论采取何种法律规定,中央银行要真正发挥其作用,就必须是强有力和具有重大影响作用的,也就是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是保持经济、金融稳定和维护社会公众信心的一个必要条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中央银行独立性不仅仅只取决于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与中央银行自身的组织机制、信息渠道、决策效率、管理能力和公众信誉程度等综合因素密切相关。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上。这一关系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这主要因为,一是由经济与金融关系和金融行业特殊性质决定,中央银行必须按照金融运行的客观规律与自身业务特点进行活动。二是中央银行与政府两者所处地位、行为目标、利益需求及制约因素有所不同。稳定货币币值的目标具有很强的持续性、稳定性和社会性,中央银行必须忠实地服从于这一目标要求,这也是中央银行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集中表现。三是中央银行不同于一般行政管理机构,它是调节货币信用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金融主管机构。中央银行调控及管理活动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与专业性,中央银行机构与人员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与稳定性。四是中央银行与政府,特别是与政府部门(如财政部等)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相对独立与制约关系,对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积极作用。国外的有关研究也证明,中央银行独立性与物价稳定之间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另一层含义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这主要是因为,金融是经济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中央银行服从于国家根本利益,稳定币值与保障金融运行最终是服务于经济与社会发展;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是相互联系的两大宏观经济政策,金融调控是整个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银行由国家授权管理金融业,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性质。许多国家中央银行的最高领导成员由政府委任,中央银行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需要政府协调;在遇到战争、特大灾害等极少数特殊情况下,中央银行必须完全服从政府领导和指挥。

目前,世界各国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独立性较强,如德国、瑞典的中央银行和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等,其主要特点是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中央银行运行在较大程度上独立于政府。第二类独立性相对较弱,如意大利、法国等国和一些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国家的中央银行,其主要特点是不论在名义上还是在实际上,中央银行都服从于政府或财政部。第三类独立性居中,如英国、日本等国和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的中央银行,其特点是中央银行隶属于政府,在名义上其独立性较弱,但在实际中中央银行拥有较大的决策与管理独立性。

五、中央银行组织形式

中央银行组织形式是指中央银行存在与运行的组织结构状态。中央银行组织形式与一国政治与经济体制及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现实中不存在统一模式。目前各国中央银行制度大体分为四种基本类型的组织形式。一是单一型,即国家建立一家中央银行机构,国家授权其全面地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这种基本类型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建立中央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逐级垂直隶属的组织结构,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是如此。另一种情况是,在一些国家中建立相对独立的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银行机构,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在货币政策方面是统一的,在实行货币政策和开展中央银行有关业务活动方面,地方级中央银行接受中央级中央银行的监管和指导。尽管地方级机构与中央级机构在金融监管上有所分权并拥有较大的独立性,但这并不表明同时存在两个并列的中央银行。这种制度一般与联邦制的国家体制相对应,如目前的德国和美国等。二是混合型,即一国未设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通常是由一家国家大银行来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它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特征于一身。这种制度是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银行制度(在中国也称为“大一统”的银行制度),这往往与中央银行的初级发展阶段和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如前苏联和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就是如此。三是准中央银行型,即有些国家或地区不设立通常意义上的完整的中央银行,而是设立专门的准中央银行机构,如金融管理局、货币局等,授权少数大商业银行或机构从事部分中央银行业务,如货币发行、支付清算等。这种制度常与国家或地区较小而其经济开放度较高的情况相对应,如新加坡、斐济和中国的香港地区等。四是跨国型,即由多个国家联合组织一家跨国中央银行,跨国中央银行为成员国发行共同货币和制定与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办理成员国共同商定并授权的金融事项。这种形式一般与区域性多国经济的相对一致性和货币联盟体制相对应。它原来只存在于少数经济较不发达的发展中中小国家,有些还带有一定的旧殖民统治影响色彩,如西非、中非诸国货币联盟分别所设的西非、中非国家银行等。随着现代欧洲共同体诸国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种具有新的性质和特点的区域性货币联盟正在诞生。从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算起,欧洲货币融合过程至今已经历了40多年。按照1991年12月签订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年11月开始生效),欧盟国家正在就货币联盟趋同条件(主要是通货膨胀率、预算赤字、公共债务、汇率稳定和长期利率等)、过渡性安排和中央银行机制转换等方面加快其货币联盟步伐。欧元将成为没有国界的非政治化货币,在金本位制度和布雷顿森林体系之后,欧洲货币联盟将发展成为当今世界上新的区域性金融体系“支点”。从欧洲货币机构(EMI)到欧洲中央银行(EMB),再到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SCB),欧洲货币联盟的实现将赋予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发展新的内容和特点,例如,中央银行具有独立于各国政府的更高独立性、更突出货币的非政治性、强调和实现超国别的货币政策决策、联盟国家各中央银行行长都是单一共同货币的保护者,等等。实现欧洲货币联盟有利于消除欧共体内部的汇率风险,增强开放经济竞争力,提高欧共体市场效率和促进经济政治一体化共同发展。

中央银行组织类型直接影响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内部职能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例如,根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合一或分立的不同,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有不同设置形式;总行与分支机构在人员规模上有“倒三角”(总行人员多于其分支机构人员总和)或“正三角”的不同情况;分支机构设置有按经济区域原则、中央银行业务量或行政区划设置的不同情况(但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情况已日益减少),等等。在实行总分行制度的国家中,分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与功能是:贯彻总行的方针政策,在本辖区内执行总行指令;在总行授权下,代表中央银行在本辖区内实施金融监管;提供区域性支付系统管理监督与服务,经济金融统计与调查研究;办理本辖区内中央银行业务等。中央银行具有必需的资本与资产,各国中央银行资本构成有不同具体形式。大多数的情况是国有化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为国家所有。同时,还存在其他一些形式,如多种股份形式存在的混合资本、全部私人股份形式资本和中央银行本身没有或占有很小部分资本金。因为中央银行具有政府的银行的基本性质,因而中央银行股份有一定的特殊性,私人股份持有者不参与中央银行决策。20世纪中期后,许多国家政府先后对中央银行实行国有化,如将原中央银行的私人股份部分或全部转为国有、一些新建的中央银行在一开始就完全由政府出资等。

六、中央银行产生与发展过程

从世界范围看,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过程迄今已经历了300多年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是中央银行萌芽与初建阶段(17世纪中后期——1920年)。中央银行的起源一般以瑞典的里克斯银行(Riksbank of Sweden)和英国的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为标志,但它们成立之初都并不是中央银行。里克斯银行在1656年初建时是一家私营商业银行。1661年该行发行银行券,是当时欧洲第一家发行银行券的商业银行。1668年政府出面将该行改组为国家银行。1897年瑞典政府通过法案,使该行统一货币发行权,并逐步演变为瑞典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建立于1694年,其成立之初是以合股公司形式出现的从事一般银行业务的私人股份制银行,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政府筹集经费。1833年英国议会通过法案,赋予英格兰银行全国统一货币发行权。1844年由英国当时首相皮尔主持拟定,英国议会通过《英格兰银行条例》,世称《皮尔条例》(Peel’s Bank Act)。该条例确定了限定条件下无需黄金准备的全国银行券发行限额,同时限制或减少其他银行的银行券发行量,逐步扩大英格兰银行的发行权,最终于1928年使其成为唯一的货币发行银行。1946年英国议会通过《英格兰银行法案》,英格兰银行成为国有银行。按照中央银行基本性质与特征及其在世界中央银行制度形成过程中的历史作用来看,一般将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开端。首先,英格兰银行从《皮尔条例》后,实际上逐步占有货币发行垄断权,最早具有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的基本性质和首要特征。其次,英格兰银行也较早具有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的特征,其成立初衷是为政府筹资,办理政府存款与贷款业务,并在实际上逐步具有集中部分存款准备金的功能和清算银行的特征。更为重要的是,在19世纪下半叶的几次周期性经济金融危机中,英格兰银行向银行提供贷款,防止银行被挤兑,起到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特殊重要作用。最后,英国作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金融的发展推动了近代中央银行业务和理论的形成,英格兰银行模式为不少国家学习和仿效。

这一阶段中后期,在当时资本主义经济与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出现了中央银行产生与发展的第一次高潮,约有20多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相继成立。主要有,法国的法兰西银行(Banque deFrance),成立于1800年,1848年与多家发行银行合并后垄断全国货币发行权,并于19世纪70年代完成由私人股份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过渡;1875年,德国将原来的普鲁士银行改为国家银行,在20世纪初已基本上独占货币发行权;西班牙银行,建立于1829年,1874年占有货币发行权;日本银行(Bank of Japan),根据1882年政府颁发的《日本银行条例》,于同年10月由政府和私人合资设立,1899年统一并独占货币发行权后逐步成为中央银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of U.S.A),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储备法》,将全国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区设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在华盛顿设立负责协调和管理这12家联邦储备银行的联邦委员会,由此逐步形成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即美国的中央银行制度。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中央银行萌芽与初建阶段的基本结束。

第二阶段是中央银行普及与发展阶段(1920年——至今)。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许多国家经济与金融发生剧烈波动。面对世界性金融危机和严重的通货膨胀,1920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行的国际会议提出了在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必要性,建议各国尽快设立中央银行,以稳定各国通货,共同维护国际货币体系稳定,由此推动了中央银行产生与发展的第二次高潮。其主要特点是,借鉴他国经验,借助政府力量,新建或改建的中央银行迅速增加,原有的中央银行的职能与作用进一步增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央银行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逐步普设,中央银行制度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它已成为各国金融经济运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银行职能逐步增强。这主要因为,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改变了世界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基本格局,殖民统治迅速衰落,一批经济落后国家独立后纷纷建立本国中央银行,以巩固国家政权,加快经济独立进程。同时,在当时苏联的影响下,一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所有的银行实行国家监督,把它们联合成统一的中央银行”(《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9卷,43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成立了“大一统”模式的中央银行。二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在政府战争筹款、稳定经济与金融中发挥了独特作用,中央银行制度的现实重要性进一步确立。三是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后,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依靠和运用国家力量干预经济,成为当时西方国家管理经济的主导统治思想。在原有基础上,中央银行进一步发展成为国家干预与管理经济的重要力量,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核心,其实际地位更加提高。

20世纪后半期特别是7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在经济系统中大规模扩张,金融领域发生了新的变化,其主要特征是,金融工具种类不断扩大,社会资金流量总量与流速增长惊人;大范围地放松金融管制和推行金融自由化;金融业务之间的原有界线被突破,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和不同金融工具之间的区别日益模糊;金融国际化,国际资本流动不断扩张,金融市场迅速扩大;金融集团的业务已跨越不同行业、地域和金融监管区域;金融领域竞争压力和风险程度急剧增大等。在此背景下,中央银行制度的改革与发展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如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与操作指标之间的稳定关系被打破,货币政策运行机制更为复杂;金融监管已超出行业、地域甚至国别的限制,监管广度与深度加大,监管专业性更为突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和更为密切;资本自由流动不断增强的条件下保持汇率基本稳定的难度加大,单个国家的调控措施往往难以奏效,等等。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已经或正在呈现一些新的变化与发展趋势。一是鉴于中央银行的特殊重要性,各国普遍加强和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立法,将中央银行性质、职能、组织及运行机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使其成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特定国家机构。二是中央银行、政府和金融市场三者的关系不断变化。现代经济运行对保持货币币值稳定的要求更加强烈,中央银行已日益成为直接对社会经济稳定与安全负责的国家公共管理部门。国家在对中央银行加强关注和控制的同时(如中央银行最高领导成员基本由国家或政府任命),又赋予中央银行更大的自主权。金融市场日益成为中央银行稳定金融体系需要借助的媒体与杠杆。三是中央银行制度本身正在发生显着的变化,除欧洲货币联盟向欧洲中央银行发展外,不少国家中央银行致力于向职能收缩、提高效率和增强信誉方向改革与发展,例如,中央银行职能向宏观经济分析、货币政策决策和国际金融事务合作等核心职能集中和强化,逐步将支付清算、印钞等部分非核心业务分离出去;调整中央银行人员结构与运作机制,大大充实经济、金融分析与研究力量,加快中央银行“换脑”过程;一些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的规模和分支机构数量正在持续缩小和减少;更加注重中央银行的战略性发展计划作用、长期行为效应和社会信誉;加快应用现代科技与信息手段提高决策与监管水平;中央银行与大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的管理协作关系更为紧密,等等。四是国际金融事务合作与联合行动日益重要。各国中央银行在国际金融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相互间联系更加紧密。一些国际性金融组织,如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区域性金融组织等发挥着积极作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先后制定了《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重要金融监管指导原则,推动各国加强金融监管。

七、中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的中央银行迄今已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萌芽于20世纪初。当时,多种货币同时流通造成货币紊乱,清朝政府为整理币制,于1904年(光绪三十年)设立户部银行,1908年改名为大清银行,后又改组为中国银行,与当时的交通银行一起,在清朝末期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行使早期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1924年,孙中山在广州组建的国民革命政府成立中央银行,后改名为广东省银行,1926年北伐军在武汉成立中央银行,这些中央银行实际存在的时间都很短。1928年国民政府实施《中央银行条例》并成立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总行设在上海。1935年进行法币改革,规定只由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发行法定货币,1939年设立“四联总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四行联合办事总处),这些措施加强了中央银行的金融核心与垄断地位。1942年中央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逐步加强外汇和准备金的统一管理并建立国库网。国内战争时期,国民政府驱使中央银行,为了其内战的需要,滥发货币,造成恶性通货膨胀,加快了当时中国经济的崩溃和国民政府的覆没。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实际上已成为蒋、宋、孔、陈四大家族控制下的官僚资本银行,直接为国民政府政权的政治统治、经济垄断和战争需要服务,并依附于外国资本主义的垄断资本。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是新中国中央银行的雏形。该行1932年2月正式营业,并陆续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所辖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在苏维埃政府授权下发行货币和办理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业务。该行后来几经改组和合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该行在不同时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在原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建立,1949年总行由河北省石家庄市迁址到北京市。中国人民银行从成立到现在,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从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采取的是单一式的银行体系和混合型的中央银行制度。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进行各解放区银行合并改组和私人银行改造,逐步将全国农业、工业、商业短期信贷业务和城乡居民储蓄业务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并在全国各地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第一套人民币自1948年12月1日开始发行。在1978年底以前,全国实际上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则承担着非银行业务或没有独立的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重职能,既行使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等中央银行职能,又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商业银行业务活动,并在金融业中具有高度垄断性,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又具有很强的国家行政机关性质。总的来看,这一时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的性质较为明显,而银行的银行的性质则没有充分体现出来。这一阶段的中国的银行体系也被称为“大一统”银行体系,该体系是与这一时期我国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它在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83年底,“大一统”银行体系逐步被打破,中国的中央银行制度酝酿和准备着根本改革。这一时期,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经济与社会加速发展,加快推动了中央银行制度改革和银行业务与机构的扩大与调整。从1979年开始,先后恢复、分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银行的机构与业务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并成立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社等其他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经营性业务逐步减少,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还继续从事工商信贷与储蓄业务,实际上仍身兼二任,还未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这一时期中国的中央银行制度改革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1982年7月,国务院同意并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关系问题的请示》,《请示》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所履行的中央银行主要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基本关系。

从1983年底开始,中国中央银行制度进入重大的历史改革与发展时期。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组织机构、资金来源及其与其他金融机构关系等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标志着中国中央银行制度改革的历史性突破。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全面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能。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基本原则。贯彻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1993年12月25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要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按照《决定》要求,从1994年初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加快改革步伐,其主要内容是,强化货币信贷的集中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集中货币发行权、信贷总量调控权、基础货币管理权和基准利率调节权;转换其分支机构职能和改革总行内部机构;将货币供应量作为宏观监控重要指标,逐步综合采用多种调控手段;改革金融监管体系和增强金融监管力量等。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共8章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新中国第一部金融大法,是社会主义金融法律体系的核心,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中央银行制度步入法制化发展轨道。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金融业在经济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1997年11月17日至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中国共产党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对解决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具体部署。会议要求,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体系和现代金融制度。尽快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成立若干个跨省(区、市)的一级分行;建立中国共产党国有独资全国性金融企业的系统党委;完善金融系统干部管理体制;精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管理层次和分支机构,省级分行与省会城市分行合并;加快地方性金融机构建设,在中小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成立城市商业银行,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城乡信用合作社;积极稳妥地发展资本市场,适当扩大多渠道直接融资;按照现代企业的基本属性和要求,建立健全金融企业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实行谨慎会计原则,加强和健全银行内控机制。依法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任何部门和任何人不得干预金融企业的正常业务经营;彻底取缔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和非法集资;严格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经营;加大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努力开创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这次会议,对于新时期中国金融改革发展和跨世纪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与管理人民币;审批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管理、经营国家的国际储备;经理国库;组织与管理支付清算系统;金融调查与统计分析;代表国家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等。中国人民银行全部资本属国家所有。由我国国情所决定,我国中央银行隶属于中央政府,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除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重要事项外,中国人民银行可就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并即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二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三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独立于各级地方政府。四是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的基本性质,依法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参与和管理支付清算三个主要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高度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金融改革与发展实践,借鉴国外经验并紧密结合中国现实情况而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综合经济部门,要为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服务,但这些并不是中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直接或特定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稳定是中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首要职责,也是中国人民银行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与集中表现。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一定时期内物价水平、经济增长、经济货币化程度和货币流通速度等因素,制定或调整货币政策,合理确定货币供应量等调控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同时,在经济金融对外开放度不断提高的条件下,坚持货币政策的内外均衡与相互协调,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持有必要的国家外汇储备,保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在现阶段,除有效控制货币供应总量外,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制定信贷政策,引导贷款投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中央银行贷款、公开市场操作和银行信贷限额(贷款规模控制)等,其中主要是中央银行贷款和信贷限额。从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这是中国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改革。进一步改革的方向是,制定与实施中央银行储备货币计划,改进和完善准备金率、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三大工具,同时灵活运用中央银行贷款和利率等其他多种政策工具进行综合调控。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货币政策调控指标已从贷款规模、现金发行量等加快向货币供应量和中央银行储备货币转变。

从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由于投资和消费增长过猛,中国出现了经济过热和严重的通货膨胀,1993年下半年国家及时加强经济宏观调控,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措施。199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定,“九五”期间,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提出,实施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注意掌握调控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在一定时期内认真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为实现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目标,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尚未完成,存在通货膨胀的重大压力。1993年到1994年,中国出现严重通货膨胀,在这以后,中国把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作为中期货币政策,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就是要求,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正确处理抑制通货膨胀和保持经济增长的关系,首先使物价涨幅低于经济增长率,继而把物价增幅降到一定水平;根据物价水平和经济增长等因素及其变化,合理确定货币供应量及货币结构;加快改进金融调控方式,将相对稳定的适度从紧货币政策基本格局与适时灵活的调控变化较好地结合起来,注重掌握好调控力度,防止经济增长起伏过大。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需要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与管理,维护金融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进行稽核、检查监督;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管理;汇总金融统计信息和统一编制、公布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监督管理等。按照银行业、保险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对证券业的监督管理。适应中国现阶段经济、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及国际金融形势,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要求和国际金融监管通行做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正加快从单纯的合规性稽核向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转变,金融监管不断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制、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和监管水平正在不断改革、完善与提高。当前乃至整个经济转轨时期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依法加强金融监管,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加快建立健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与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波,切实保障我国金融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有效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该体系还包括,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与制度;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与协调;审计部门等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社会与公众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中央银行的支付服务功能,负责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或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制定或者组织制定支付、结算与清算规章制度和金融电子化技术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随时对商业银行的结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中央银行支付体系目前主要由同城清算系统、全国电子联行系统(EIS)和中国现代支付系统组成。同城清算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拥有并管理运行,是支付系统的基础。电子联行系统为中国中央银行跨行资金转账系统,是目前中国支付系统的主体。该系统于1991年4月1日正式运行,目前已覆盖全国600个城市,日均转账金额达600亿元以上。全国银行清算总中心已实行会员制。中国现代支付系统是新建的全国金融一体化支付系统,目前已进入试点工程实施阶段。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其历任行长是南汉宸、曹菊如、胡立教(代行长)、陈希愈、李葆华、吕培俭、陈慕华(国务委员兼行长)、李贵鲜(国务委员兼行长)、朱镕基(国务院副总理兼行长),现任行长戴相。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目前是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总行、省(直辖市、自治区)分行、地(市)分行和县支行四级机构。1997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已走过半个世纪历程,它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各个不同时期,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发挥着中央银行的特殊重要作用。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要求,适应国内和国际金融发展的新形势,中国的中央银行制度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化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是,按照有效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要求,加快实现跨行政区设置分支机构,改进和完善货币政策调控机制,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职能,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中央银行队伍,提高中央银行工作效率和社会信誉,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推进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体系、金融制度和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国人民银行将肩负其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使命,与伟大祖国一道,迈入更加辉煌的二十一世纪。

上一篇:商标 下一篇:中华金融辞库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