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制裁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80页(468字)
银行在支付结算工作中,按照法律、规章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单位、个人或银行机构实行的一种行政处罚。它是严格结算纪律,维护正常结算秩序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形式有:①计扣赔偿金或赔款。银行对单位延付托收款,按延付的金额和天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为收款单位向付款单位计扣滞纳金;银行因压票、退票或工作差错,给企业或银行造成资金损失的,也当负赔偿责任。②罚款或罚息。中国人民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对单位、个人或金融机构违反结算纪律的行为,如对签发空头支票、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的单位按照规定处以罚款,对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申请人不足额交存票款的处以罚息等。③警告或通报批评。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的上级行对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金融机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④限制使用结算方式或办理结算业务。银行对严重违反结算纪律,如屡次签发空头支票、长期拖欠货款的单位停止使用支票或其他结算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对管理混乱、严重违反结算纪律的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其办理部分甚至全部结算业务,待改正后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