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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清算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83页(487字)

亦称“票据交换制度”。同城金融机构通过票据交换所或同城票据清算中心办理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必须遵循的准则或规定。票据清算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鉴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制订的票据清算制度,既有共性,又有特性。其主要规定是:①参加票据清算的金融机构,必须办理申报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②票据交换的方式,在大、中城市由于各家银行及其辖属分支机构较多,相互代收、代付业务量较大,一般可采取各自派出票据交换人员集中到票据交换所当场进行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③票据交换的场次和时间,一般规定一天两场。并相应规定送票和取票的时间。④票据交换及资金清算的一般原则:办理票据交换业务,必须坚持“先借后贷,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原则;参加票据交换单位对每个工作日应提出交换的票据,必须全部提出交换,不得截留延压;参加票据交换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到场,提出票据和取回提入票据;规定票据交换单位提出票据抵用时间;参加票据交换单位或承担所属单位交换差额清算的管辖所,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户备用资金,保证交换差额资金及时清算,存款账户不得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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