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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国库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99页(1076字)

中国土地革命后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后的国库制度。当时,红军连续三次反“围剿”的胜利,使中央苏区连成一片,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于1931年7月在江西瑞金成立。中央根据地的统一和相对稳定,为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及大会以后,制定了一系列苏维埃法令。如大会通过的《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1931年12月1日颁布了《暂行税则》;12月29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了财字第2号训令,训令说:“现在临时中央政府已经成立,统一财政是目前政府极重要的工作,因为财政若不统一,是要影响行政和军政的”,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为此颁布了财政条例。

当时,统一财政的任务,已经提到议事日程。国家银行把建立金库列为首要任务。总行成立后头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接收财政部的全部库存。库房和管库的人也同时接收过来,从日常工作上看,银行的主要工作是代理金库。这在革命战争时期,是农村根据地银行应该负担的任务,当时因为缺乏经验,对各种制度的制定,都经过较长的酝酿过程,对这一项新的工作,开始只是做些整理账簿表格的工作,后来借助税务机关使用的四联单,进行了金库制度的设计,初步草拟了金库条例。1932年11月22日中央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国库暂行条例》,并于1933年1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

《国库暂行条例》规定:国库的职责是“掌管国家所有现金项目之收入,保管及支出等业务”,由国家银行代理国库业务。

总金库设于总行,分金库设于分行,支金库设于支行,尚未设立支行的县,则由总金库指定专人组织国库的支金库,附设于财政部门内。但其业务工作不受财政部门的支配。

国库制度的原则是“一切收入必须交国库,一切支出必须凭财政部支付命令,任何人非凭支付命令不得动用库款。”上、下级金库的联系是:“县支库的收款书五联,省分库的四联,总库的三联。中央财政部签发支付命令和下级金库的解款书,也以不同联数报知有关各级库。这样每笔收付,有关各级金库均可记账,收付项目和金额,上下均能一目了然,分支库的库存就构成总库库存的一部分。”

国家的税收及所有的现金收入都应当交纳给国库的支金库、分金库,无论任何征收现金的机关,都不得将征收来的现金隐瞒不交,如有违犯者,应按贪污、渎职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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