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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设立商业银行基本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32页(436字)

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商业银行应具备的条件和达到的要求。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申请银行必须已经设立1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无违反金融监管法规行为;申请银行在拟设分支机构地区已有相当规模的贷款业务;拟设置的分支机构应由其总行拨给相应的营运资金,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拨给其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各类银行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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