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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49页(213字)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规定比例的一种行为。过程是:持有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若干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内及要约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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