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53页(205字)
金融监管当局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金融机构依法订立协议,组成一个金融机构的法律行为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在中国,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合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金融机构的合并,由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同意,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非金融机构不得与金融机构合并,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金融机构合并,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不得与其他金融机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