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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终止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53页(229字)

金融监管当局对各类金融机构法人资格的丧失,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包括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停止的监督和管理。因终止原因不同,终止可分为自行解散、被撤销和破产。金融机构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向监管当局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监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清算解散;因被监管当局宣布撤销而强制解散的,要在监管当局的监督下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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