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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复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62页(307字)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稽核单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稽核行为进行复议。属行政复议范畴,目前实行一级复议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含)以上各级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确定专职复议人员。复议银行对被稽核单位的复议申请严格审核,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受理的复议申请,复议银行派出人员认真审阅复议申请材料,并进行调查取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作出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稽核单位如仍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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