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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金融监管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0页(574字)

由银行委员会负责对金融机构实施的金融监管体制。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35年,是一个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和超脱地位的公共机构。起初,银行委员会的监管对象主要是三类私人金融中介机构,即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其他一些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1975年以后,法律赋予银行委员会更大的监管权力,银行委员会开始拥有自己的检查人员。从1980年开始,银行委员会又依法将一些公共金融中介机构纳入了自己的监督网。此外,银行委员会还为财政部代管养恤基金。对银行的常规现场检查由独立的持照审计师来完成,持照审计师由银行委员会指定专家担任,一切费用也由银行委员会支付。持照审计师的主要任务是:①核实各银行向银行委员会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并检查其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完善;②检查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③监控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流动性和盈利能力,并对其内部控制机制的运作进行监督;④向银行委员会和被检查银行管理层提出报告。除了持照审计师以外,还有由银行股东任命的检查员,所需费用由股东支付。银行委员会有时也派自己的监督官对有关银行实施现场检查,但这种检查是非经常性的,一般有很大的针对性。银行委员会要对各家银行日常报送的业务报表和统计资料以及持照审计师和监督官的报告进行审核。银行委员会还与各家银行的管理层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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