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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金融监管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0页(313字)

由商业和储蓄银行监管局负责对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实施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局有权对所有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常规现场检查,有权规定银行资本负债表和会计科目的形式和内容,有权依法对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此外,根据信贷机构法和投资机构法的规定,所有以任何形式吸收公共存款的财务公司及相类似的机构和所有的投资机构都必须经监管局批准注册。监管局每年要向工业部提交有关银行活动情况的专题报告。银行法规定监管局有权对各家银行进行常规现场稽核,但事实上日常的监督主要是核查各家银行报送的定期统计报表和年度账目。金融监管机构有权要求银行审计师向其提供银行或银行特定客户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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