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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金融监管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4页(374字)

在1975年之前,金融监管由葡萄牙财政部负责;1975年之后,日常监管工作由中央银行即葡萄牙银行负责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对象包括:所有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投资银行;所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抵押、贷款中介机构、投资基金、住房信贷机构、租赁和代理融通公司及各类证券机构。葡萄牙银行通过外部审计师对各信贷机构实施稽核检查,掌握有关信贷机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详细资料,核实信贷机构所报资料的准确性。葡萄牙银行的稽核检查一般是不定期的,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的问题,则要进行专项稽核。当信贷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时,根据中央银行的建议,财政部可以解除原决策管理层中主要负责人或若干人员的职务,并指派代表接替。金融机构的清算由财政部派员主持的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委员会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持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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