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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8页(326字)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共24条,对伪造货币、出售购买伪造货币或明知是伪造货币而运输、走私伪造货币、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数额较大或巨大、变造货币且数额较大或巨大、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同类贷款、金融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非法担保、保险诈骗、虚假理赔、回扣、挪用客户资金、银行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串通进行金融诈骗等金融犯罪行为的刑事及经济处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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