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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9页(424字)

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律。共9章91条。此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其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此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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