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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86页(280字)

1991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1年9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并实施的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共16条。本办法规定外汇担保是以自有外汇资金向境外债权人或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外汇债务时,由担保人用外国货币偿付义务的保证。其内容包括:借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履约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债务担保、其他担保。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管理分局为外汇担保的管理机关,负责外汇担保的审批、管理和登记、处罚。本办法也适用于对外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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