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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合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03页(345字)

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合并为一家银行的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一家银行(吸收方银行)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解散。如甲、乙、丙三家银行合并,合并后,甲继续存在,乙、丙银行消失。合并后的银行仍沿用甲银行的名称,乙、丙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都由存续银行(甲银行)承继,其股东也成为存续银行的股东。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家新的银行。如甲、乙、丙三家银行合并后,三家银行同时消失,另外创设出丁银行。甲、乙、丙三家银行的财产、债权债务及股东,均归属于丁银行,丁银行不沿用甲、乙、丙三个银行中任何一家银行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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