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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55页(230字)

在限定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范围内可以反复使用的贷款。客户依其需要与其银行商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条件,并签订契约。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内,客户有权在既定的限额之内动用和归还贷款,银行有责任按契约规定提供贷款。贷款达到契约规定的最高限额,则不得再借;但若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部分贷款后,借款人则可将贷款增至原定贷款限额。客户除对已使用的贷款按商定利率支付利息之外,还要为贷款限额中未使用的那部分资金支付一定的承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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