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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68页(363字)

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银行发放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③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④在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⑤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⑥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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