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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87页(234字)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四个关系人之一。凭信用证承接出口商的汇票、货运单据并议付票款的银行。议付票款后,立即将单据寄出,向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追索垫款。议付行和开证行之间不是代理关系。议付行是根据信用证上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向开证行索偿。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如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可以拒绝付款,议付行可据此向出口商追索票款。出口商除按信用证的特殊规定,开立对出票人无追索权的汇票外,不能排除被追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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