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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流动性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93页(491字)

商业银行必须保持随时满足客户提取存款和正常贷款所需资金的经营原则。在经营中,银行可能遇到有规律的提取或兑付要求,对这种提款银行能够作好预先的备付安排;但也会遇到突发事件引起的“挤提”和集中兑付,对这种提款银行很难准确预料,如不能妥为应付将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因此,银行在运用信贷资金时,一方面要力求使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则要力求负债业务结构合理并保持自己有较多的融资渠道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商业银行适当掌握流动性,有利于银行经营过程中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平衡。流动性过大会导致银行盈利的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流动性过小则会使银行面临信用危机。只有适度的流动性,才能既可以保证银行取得一定利润,又能避免发生信用危机,确保经营安全。坚持流动性原则,对于实现银行作为“借者的集中”和“贷者的集中”的业务功能具有非常重要作用。在银行经营过程中通常用以下几个指标来从不同角度反映流动性程度:贷款对存款的比率;流动性资产对全部负债或全部资产的比率;银行可随时动用的超额准备金;流动性资产与易变性负债的差额的变化,其差额越大,流动性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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