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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审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22页(365字)

主管信贷业务的人员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依据借款申请书和贷前调查意见,进行“认定事实,掌握政策,确定贷款”的过程。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主管领导人对贷款发放的结果负决策责任。认定事实,即审批人对企业和信贷员提供的贷款原因和用途进行复审,正确判定其性质。掌握政策,以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根据国家和上级银行确定的信贷政策,最终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意见。确定贷款,主要是决定贷款数额,还款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有些贷款主管领导还应对信贷人员提出跟踪调查和监测的要求。任何一笔贷款都须坚持执行“两签”或“三签”的贷款审批原则。即每笔贷款都必须由信贷员调查提出初审意见,信贷科长审查批准方可生效发放,对额度较大或按规定必须“三签”的贷款,应经行长签批发放。任何个人不得单独签批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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