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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变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55页(405字)

信托设定后,对原委托内容的变动。主要包括变更信托目的和信托授权。如由为子女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改为自己养老,由授权受托人为其进行证券投资改为购买房地产或发放信托贷款等。对信托变更的要求,三方当事人均可提出,但变更的进行则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和受托人接受。对遗嘱信托(也叫生后信托),由于无法取得委托人对变更的同意,故不能变更。受托人不接受变更,委托人只能继续执行原合同或提前终止合同。但是当受托人遇到紧迫事件为了维护受益人的利益而自主变更信托授权,委托人和受益人应予以接受。比如受托人保管一项信托财产,突遇自然灾害,只有将其处分才能避免损失,但又来不急取得处分授权,而自主处分信托财产。有的信托契约事前规定了变更信托授权的情况,在执行信托过程中,若规定情况出现,信托授权便自动变更。在公益信托中,在必要情况下经信托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受托人可根据近似原则改变原信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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