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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58页(211字)

亦称“宣示信托”。财产所有人将自己的财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并以自己为受托人,以他人为受益人的信托。在英、美和印度等国家实行这种信托制度。这种信托设定后,信托财产仍由财产所有人占有和管理,只是公开向社会“宣告”在信托期间此财产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占有的。被设定的信托财产与宣告人的其他财产保持独立性。在宣言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为同一人。这种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不存在自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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