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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60页(203字)

信托机构受托对无行为能力的人承担财产监护责任的信托。无行为能力的人是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监护信托是在法定监护人不存在,或法定监护人不能、不愿履行财产监护职责,以及法定监护人不确定等情况下,由被监护人的家长、亲属或法院作为委托人而设定的。其目的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安全和使其增值。当被监护人恢复或具有行为能力时,依法通过申请,信托关系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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