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61页(186字)
受托人在接受信托财产后签发给受益人的,以证明受益权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信托受益权证”的一种,其特点是持有人可将其自由转让。签发信托受益证券的信托,主要是投资基金信托,并且都是自益信托。这种信托的受益人是不固定的,而是随着受益证券的流通而改变,受益权也随受益证券的流通而转让,但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则是不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