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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权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66页(334字)

对他人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规则。“用益权”,亦称“用益物权”。如租借他人的房屋,承租人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租用他人的土地,有耕种和收获庄稼的权利。享有此种权利的人称为“用益权人”。用益权制度将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和受益权分离,是信托制度的基础。在信托中受托人是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财产,并为受益人谋利益。即受托人掌握信托财产的使用权(在积极信托中),而受益人拥有收益权。用益权制度源于《罗法》中规定的“用役权”,它是使用他人的“所有物”和使用别人的“劳动力”的权利的统称。在13世纪,英国的衡平法将“用役权”改称“用益权”。正是因为有了“用益权”制度,才逐渐形成了信托这种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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