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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信托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68页(856字)

英国是现代信托制度的发源地。在13世纪初英国教徒为回避英王朝限制向教会遗赠土地的《没收条例》而创立的“尤斯制”(USE)被普遍认为是现代信托制度的雏形。尤斯制的基本做法是:教徒在生前遗嘱中将自己的土地赠与第三人,而不直接赠与教会,但明确规定赠与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教会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由于不是直接赠与教会,政府便不能根据《没收条例》没收赠与的土地,但却同样达到了使教会获得土地利益的目的。尤斯制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信托关系,遗嘱人是委托人,受赠人是遗产土地的受托人,在法律上掌握土地的所有权,教会是土地的受益人。只不过这时的受托人还仅是名义上的,他并不对信托财产(遗赠的土地)负管理责任,在这一点上与真正的信托关系是有区别的,故此人们将其称为“虚设信托”或“消极信托”。另外这种信托关系仅受“衡平法”(习惯法)保护,不能受到“普通法”(成文法)保护。1873年英国颁布“司法条例”后,取消了“二重裁判制”。为了规范日益扩大的信托活动,开始颁布了一系列信托法令,其中1893年颁布的“受托人条例”和1896年颁布的“官选受托人条例”最为重要。这些信托法令标志着英国开始用普通法规范信托活动。在英国本土1886年首创第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信托机构——“公共信托公司”,1908年官立信托局成立,另外还相继成立了一些私人信托机构。在英国殖民地建立信托机构要早于本土,1832年在英属南非就创立了“信托执行公司”,1872年在英属新西兰创立官办信托机构,1878年和1882年分别在英属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创立了私人信托机构。在1886年英国第一家信托机构成立之前英国的信托都是个人受托,凭个人情意无偿服务。个人受托的悠久历史至今仍深刻影响着英国现代的信托业。在当前英国的信托中个人受托仍占主要地位,法人受托的只占20%左右。个人受托的业务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法人受托的业务多为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英国的信托业主要集中于银行和保险公司,采用兼营方式,专营信托机构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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